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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4 13:07 来源:尉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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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自202351日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奖励。

一、奖励举报范围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奖励认定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查实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奖励;

2、查实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3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2%

3、查实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11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1%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300元给予奖励。参保单位、中介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举报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上述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奖励程序

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选择的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五、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受理方式

尉犁县人社局监督举报电话:0996-40266060996-4022137

地址:尉犁县解放南路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14事业单位社保综合股(三股)

邮编:8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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