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决定书文号 | 作出处罚的机构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 |
1 | 王言会 | 3203**********3650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王言会于2021年11月,在新疆尉犁县明湖路479号,永思陵园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530.33平方米(折合0.80亩)国有土地(土地类别为裸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 尉自然资罚字〔2025〕4号 | 尉犁县 自然资源局 |
1.责令王言会将非法占用的530.33平方米(折合0.80亩)国有土地(土地类别为裸土地),退还至兴平镇人民政府。 2.对王言会在新疆尉犁县明湖路479号,永思陵园内非法占用530.33平方米(折合0.80亩)国有土地(土地类别为裸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标准,共计罚款人民币53033元(伍万叁仟零叁拾叁元整)(530.33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
2025.4.17 |
填表人:买合木提·买买提 办案人员:李骆子、买合木提·买买提 填报时间:2025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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