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 | |||||||||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处罚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决定书文号 | 作出处罚的机构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 |
| 1 | 陈政明 | 510824 ********627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陈政明于2013年4月未经批准在尉犁县工业园区,环湖路以东、华芳中草药以西、民生路以北、林源畜牧以南非法占用2905.82平方米(折合4.36亩)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砖混结构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版)》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2019年版)》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之规定 | 尉自然资罚〔2026〕4号 | 尉犁县 自然资源局 |
1.责令陈政明将在尉犁县工业园区,环湖路以东、华芳中草药以西、民生路以北、林源畜牧以南,非法占用的2905.82平方米(折合4.36亩)国有土地(土地地类:设施农用地)退还至兴平镇人民政府。 2.对陈政明在尉犁县工业园区,环湖路以东、华芳中草药以西、民生路以北、林源畜牧以南,非法占用2905.82平方米(折合4.36亩)国有土地(土地地类:设施农用地)进行建设砖混结构彩钢棚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4529.1元(壹万肆仟伍佰贰拾玖元壹角整)(2905.82平方米×5元/平方米)。 |
2026.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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