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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无证开采案

发布日期:2026-07-28 17:40 来源: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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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决定书文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
1 张勇 62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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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勇于2026年1月26日开始,在尉犁县兴地山大小金沟矿区附近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尉自然资罚〔2026〕13号 尉犁县
自然资源局
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
2.对张勇在尉犁县兴地山大小金沟矿区附近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10万元(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2026.7.21
填表人:吾尔古丽·尼亚孜 办案人员:吾尔古丽·尼亚孜、王江 填报时间: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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