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张家手工馍馍店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张家手工馍馍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5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尉犁县张家手工馍馍店的馒头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4月29日,馒头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4月29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尉犁县张家手工馍馍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2日,从库尔勒来送货的一个人购进了一袋添加剂,购进价为20多元。因当事人当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并记录台账,不知道该添加剂名称。当事人听送货人说,使用该添加剂夏天发面的时候放点,面发得好,没有酸味,馒头好吃,夏天还不容易坏。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5日使用该添加剂制作馒头。零售价为0.7元/个,三天共销售780元的馒头,违法所得780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该检验不合格的馒头也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制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制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制作销售的馒头已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停止添加剂的使用。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线索已通报尉犁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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