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尉犁县金路商行经营的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5日,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尉犁县金路商行经营的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1日,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经抽样检验,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8月1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尉犁县金路商行销售超范围使用苋菜红、亮蓝的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购入该批次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时已查验供货者资质、检验报告、并索要进货票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该批次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共购进1件,重量为4.396公斤,抽检提取2.3公斤,空箱重0.46公斤,自己食用0.766公斤,现场扣押0.87公斤,未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另涉案无加蔗糖软芙糕(紫薯味沙琪玛)未进行销售,并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完全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