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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期)

发布日期:2024-11-15 12:09 来源: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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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尉犁县徐家水果蔬菜店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徐家水果蔬菜店销售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1015日,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尉犁县徐家水果蔬菜店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41028日,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1029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尉犁县徐家水果蔬菜店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香蕉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购入该批次香蕉时已查验供货者资质、快检合格证明、并索要进货票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该批次香蕉均已销售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香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另涉案香蕉已销售处理完毕,无法予以没收,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采购的香蕉已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完全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线索已通报尉犁县农业农村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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