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尉犁县博斯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中检索分析发现,当事人未报送2022、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同日,发布行政提示公告,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未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补报工作或确认在正常生产经营,或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案件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两次邮寄送达、网上公告、核实税务申报情况等方式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核实,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税务状态异常,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综合证实了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月7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公告栏上发布了《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合作社名单及截图打印件,证明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告形式提示未参加年报的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证据二、2025年2月8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的公告栏上发布了《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一》、责令改正合作社名单及截图打印件,证明我局已发布公告责令尉犁县博斯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5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状态名单,证明尉犁县昆其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93652823094880503A、9365282331344266X7、936528235991818201等4家合作社税务状态正常,其余的尉犁县博斯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状态异常;
证据四、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市场监管系统内部的《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打印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证明尉犁县博斯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未注销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3月11日和3月26日分别两次以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送达的“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退回信函复印件,证明我局两次以邮寄送达方式责令尉犁县博斯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办理合作社年报补报工作,或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实事;
证据六、2025年1月7日、2025年2月8日、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调取2022、2023连续两年未年报合作社截屏打印件,证明尉犁县博斯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状态名单,证明尉犁县博斯坦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状态异常及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5月14日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及尉犁县政府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尉市监听告〔2025〕13号),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补报年报、也没有自行注销了营业执照,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依法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履行年报义务,市场主体终止营业的应当自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未按照法定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尉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