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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5-08-15 11:14 来源: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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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梁记粥店(梁培元)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梁记粥店经营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522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尉犁县梁记粥店(梁培元)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2025616日,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项目不符合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616日,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项目不符合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制售该批次油条均被抽检机构以进价购买,该批次油条无剩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油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制售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项目不符合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油条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当事人制售的油条已被抽检机构以进价购买,该批次油条无剩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制售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Al)项目不符合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油条行为线索已通报尉犁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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