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东河滩双圆超市销售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1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对尉犁县东河滩双圆超市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5月21日,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6月24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尉犁县东河滩双圆超市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姜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购入该批次姜时已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未查验快检合格证明、并索要进货票据等材料。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该批次姜均已销售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采购该批生姜时不知道所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没有发生消费者身体不良反应及接到举报投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线索已通报尉犁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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