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计划,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尉犁县文明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文明超市经营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3日,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计划,对尉犁县文明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8月20日,我局收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DBJ25652800842830963,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7月23日,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行为进行了核查,经营者梁照当场提供香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交易记录,海宝市场入场销售检测合格证,验收合格证,腾冲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材料复印件。经营者梁照,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另涉案香蕉购进后全部已销售无剩余,综上,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当事人采购该批香蕉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主观故意,没有发生消费者身体不良反应及接到举报投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线索移送给产地农业农村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
本站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