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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11 16:36 来源: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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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二期)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1食品销售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保连水果摊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尉犁县保连水果摊2025年12月6日购进的水果龙眼进行抽检,2025年12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NO:AH2025-GZJ-06338,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0.0181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25日对尉犁县保连水果摊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进行了核查,经查当事人购入该批次龙眼已查验供货者资质、快检合格证明、并索要进货票据,但未能提供龙眼进口地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收回不合格龙眼,给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下发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并减轻了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另查,涉案龙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实物可没收,且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小,未造成实际的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5年版)》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线索通报尉犁县农业农村局。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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