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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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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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 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1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进 行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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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企业;2022、2023年度连续两 年“零值年报”(年报 中填报的资产状况信息 全部为“0”)且未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存续 企业。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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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 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 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 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进行处罚。 4.《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完善联合检查、随机抽查、交叉检查等工作机制,依法公开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组织价格、财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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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殡葬收费、涉企收 费、水电气暖收费、商 业银行收费的经营主体 其他相关经营主体 |
2次以上 |
双随机、一公开” 现场检查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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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负责专 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 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 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单位和人 |
1次 |
信用监管 重点监管 现场检查 抽查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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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商标代理机构和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代理行为的行政检 查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 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 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 升服务质量。对存在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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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 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 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 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大气污染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其他相关经营主体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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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获得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的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根据 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 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 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 对产品的检验。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包含食品相关产品企业) |
2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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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 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 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3.《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 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 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 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 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根据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 监督检查。 6.《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对加油站的计量 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7.《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 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8.《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 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展计量相关活动的经营主体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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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1号修订)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3.《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 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 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认证及 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获证组织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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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01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机动车、生 态环境领域 实施跨部门 联合检查。本项中的其 他领域由市 市场监管局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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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棉花经营者的棉 花经营活动的行政 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 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经营者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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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 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 检查频次。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 |
1次 |
现场检查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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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 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 检查频次。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 |
1次(县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一年2次) |
现场检查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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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疫苗配送单位和接种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二 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额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 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疾控机构和疫苗接种单位 |
2次 |
现场检查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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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市场监管领域行 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申请材料审查,符合有关要求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作出现场核查的决定,并组织现场核查。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一)属于本通则第八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二)属于本通则第十条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第一至五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三)属于本通则第十二条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情形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四)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四十二条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进行现场核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第二款“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向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 请行政许可的经营主体 |
依申请开展 |
现场检查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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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相关企业 其他相关经营主体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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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现场核查 |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 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 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 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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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向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的经营主体 |
依申请开展 |
现场检查等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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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食品经营环节的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 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 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1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 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 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 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 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企业 |
按照食品风险风险分级开展1到4次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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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 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 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1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企业 |
按照食品风险风险分级开展1到4次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信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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