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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6-04-16 20:10 来源: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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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7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宜斐生鲜超市生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宜斐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27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尉犁县宜斐生鲜超市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6228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60072553501002C,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尉犁县宜斐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生姜。经营者赵军当场提供生姜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巴州海宝国际商贸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场销售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农产品产地快速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交易记录复印件材料。经营者赵军,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另涉案生姜购进后全部已销售无剩余,综上,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当事人购进生姜后全部已销售无剩余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完全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线索移送生产地农业农村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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