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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尉市监处罚〔2026〕15号

发布日期:2026-04-16 17:55 来源: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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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尉市监处罚〔202615

当事人:尉犁县第七小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823457870065M

住所:尉犁县喀尔曲尕乡团结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   

202633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尉犁县第七小学开展春季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备餐间的留样柜内留样盒上的标签上标有1.留样时间:03-01 13:06:02,留样人员:亚**,审核人员:其**;2.留样时间:03-02 13:23:17,留样人员:其**,审核人员:吉**。执法人员查看留样记录台账,台账上记录为:1.留样时间:03-01 13:06,留样人员:艾*,阿*;2.留样时间:03-02 13:23,留样人员:艾*,阿*。留样标签记录的留样人与留样记录台账中的留样人不一致。另,执法人员在肉类食品贮存处发现冷冻柜温度计显示-7℃。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026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冷冻冷藏设备温度不达标,留样记录不规范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尉市监所责改【20261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尉市监当罚【202617号)。202639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王**、副校长斯**以及工作人员吉**、阿**、艾**、茹**、亚**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留样记录不规范,冷冻设备温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3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1.留样记录不规范问题202631日留样人员为亚**和茹**,32日留样人员为艾**和茹**;留样记录台账记录不一致是工作人员重新抄写台账时,抄写错误、留样标签是系统录入时工作人员姓名录入错误原因。2.33日肉类食品贮存处冷冻柜因长时间敞开,温度未达标。至调查终结止,当事人提供了食堂设施设备排查记录复印件、留样监控视频,肉类食品贮存处监控视频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副校长斯**以及工作人员吉**、阿**、艾**、茹**、亚**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1份、现场照片9张、留样监控视频的照片4张、留样监控视频和肉类食品贮存处监控视频共4条,证明当事人的留样记录不规范,冷冻设备温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事实;

4.食堂设施设备排查记录复印件1份、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事发当日起监测记录温度、当事人案发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647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尉市监罚告〔20268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上述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留样记录不规范,冷冻设备温度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截止案件终结时,未发现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认为该案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新疆尉犁县财政局,账号:3010026629026419704,地址:尉犁县解放路30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尉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尉犁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15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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