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名单附后)。
2025年8月11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业务系统中检索分析发现,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8月11日和9月18日,我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部门公告栏上发布了《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一》及企业名单,告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时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工作。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公告中的企业进行年报数据检索分析,发现上述29家企业在下发了责令改正公告后仍未参加年报补报。
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涉嫌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2025年10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在调查取证期间,我局两次利用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敦促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收到信件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工作,或确认在正常生产经营、或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上述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仍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于2026年2月9日已调查终结。
经查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行政提示公告、责令改正通知书,两次利用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核查,与尉犁县税务局比对名单,确认2025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的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中,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8月11日,我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部门公告栏上发布了《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3》、企业名单及截图打印件,证明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告形式提示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证据二、2025年9月18日,我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部门公告栏上发布了《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一》、责令改正企业名单及截图打印件,证明公告责令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5年10月27日和11月28日分别两次以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送达的“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退回信函复印件,证明我局两次以邮寄送达方式责令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及时办理企业年报补报工作,或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状态名单,证明尉犁县东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中心供销合作社三十三团家合农资经销部、尉犁县顺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尉犁县棉麻公司统其克第二收购站、尉犁县棉麻公司县城收购站、巴州智通农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北辰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尉犁分公司等7家企业税务状态正常,其余的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税务状态异常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3月4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部门公告栏及尉犁县政府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尉市监听告〔2025〕43号),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未年报、也没有自行注销了营业执照,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公司(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我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部门公告栏发布了《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送达公告》后,同时利用两次邮寄信函的方式提示当事人与我局确认在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或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截止目前,上述涉案当事人仍然未与我局确认单位是否在正常生产经营,或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主观上的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巴州文见昌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尉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尉犁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附件 :尉犁县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吊销企业名单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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