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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五期)

发布日期:2026-06-22 16:05 来源: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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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3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疆绿帆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38日生产的尉小慢·库尔勒香梨膏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绿帆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尉小慢·库尔勒香梨膏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3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新疆绿帆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38日生产的尉小慢·库尔勒香梨膏进行监督抽检。202641日我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610911347,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T 22474-2008《果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641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新疆绿帆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尉小慢·库尔勒香梨膏。法定代表人徐振华当场提供香梨进货票据,食品生产记录、销售台账等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振华,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等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且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三项等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积极主动排查抽检不合格原因,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无消费者购买到此产品,未收到消费者相关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减轻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已将抽检剩余的尉小慢·库尔勒香梨膏全部召回,除抽检使用外,无消费者购买该产品。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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