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推进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一、救助对象
(一)具有尉犁县户籍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二)具有尉犁县户籍的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三)具有尉犁县户籍的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四)具有尉犁县户籍的城市“三无”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五)无名尸体。
以上救助对象,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地方埋葬的;属于火葬对象应当火化、但进行遗体土葬的,不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80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600元。
(三)对无名尸体,亡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的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减免,所产生的殡葬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具体标准为:(汉族)遗体接运、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人3500元、少数民族包括遗体接运、洗礼、墓穴挖坑(墓穴占地)、墓穴维护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人3000元。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或承担监护义务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向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死亡证明;
2、死亡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亡故低保对象安葬地点的情况说明。
(二)县民政局审核以上证明材料后,按救助标准发给殡葬救助金。救助完成后,将以上材料形成救助档案保存。
四、资金来源
殡葬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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