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户口类型 | 补助标准 | 其他补助 | 备注 | |
城乡低保 | 农村 | 差额 | 568元/月减家庭人均月收入 | 60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额外享受35元/月补助,重病、重残额外享受58元/月补助 | 全额保障:家庭无任何收入来源;差额保障:有工资性、财产等其他收入的;家庭性收入=工资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
全额 | 568 元/月 | ||||
城市 | 差额 | 712元/月减家庭人均月收入 | |||
全额 | 712元/月 | ||||
临时救助 | 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 ||
城乡特困 | 农村特困 | 集中 | 1035元/月 | 特困供养对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供养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 |
分散 | 820元/月 | ||||
城市特困 | 集中、分散 | 1035元/月 | |||
高龄津贴 | 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 75-89岁 | 70元/月 | 75岁(含 75周岁)以上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 |
90-99岁 | 150元/月 | ||||
100岁以上 | 250元/月 |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 集中 | 1610元/月 |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 | |
分散 | 1150元/月 | ||||
殡葬救助 | 农村低保户 | 600元 | ①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②农村特困对象中的亡故人员;③城市特困对象中的亡故人员;以上救助对象必须在县、乡镇规划的公墓区内埋葬的才能进行一次性救助。死亡后在公募以外地方埋葬的、属于火葬区应当火化未火化的,不予救助。 | ||
城市低保户 | 800元 | ||||
亡故的农村特困对象、城市特困对象 | 汉族 群众 | 3500元 | |||
少数 民族 | 3000元 |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 生活补贴120元/月 |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享受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护理补贴12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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