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
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审核认定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提出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支出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对无身份证明的,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申请救助。申请对象应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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