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提交材料: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收养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及复印件;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提交材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4、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
收养人提交材料: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的收养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5、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7、收养人、被送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8、被收养人为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证明;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10、在州级及以上报纸刊登期满60日的查找生父母公告报纸。(报上需要小孩的照片)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或孤儿
收养人提交材料: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的收养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5、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6、在州级以上报纸刊登期满60日的查找生父母公告报纸(被收养人为孤儿不需要提供)。
送养人提交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3、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提交被收养人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和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4、被送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证明。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提交材料: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的收养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5、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提交材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2、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二寸免冠照片一张;5、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6、被送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收养人提交材料: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的收养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5、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提交材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3、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4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提交材料: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的收养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5、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送养人提交材料:1、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与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被收养人与收养人有三代以内亲属关系的证明;4、被送养人生父母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明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下落不明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被送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1、申请人为香港居民时,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澳门居民时: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时: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发放《收养登记证》
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提交材料:1.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2.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分别提交护照、港澳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台胞证);3.收养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5.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2英寸)。
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填发《解除收养登记关系证明》
电话:0996-4028139
投诉电话:0996-4022139
受理地点:尉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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