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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建设惠民政策

发布日期:2025-02-26 15:35 来源: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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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以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围绕“三个聚焦”,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强化农房建设管理责任,进一步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基本实现农房安全建设和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农村生态宜居水平,为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现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安农领〔20181号)及《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村〔202114号)文件精神,将农房建设相关政策概括如下:

一、政策来源:

《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安农领〔20181号)、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村〔202118)

二、补助对象

农房建设优惠政策补助对象是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本地农村户籍的六类重点对象和当年需建房的一般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和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已享受过农村安居补助的农户不再享受。

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农安领〔20181号)文件精神,以下人员可列为农房建设优惠政策补助对象:建房户申请建房时具有农村户籍,建房后由于种种原因,其本人或家人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财政供养的教师、乡(镇)站所干部等人员,其家庭其他成员均具有农村户籍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现有农村宅基地且在城镇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建房户祖辈以务农为生,生活较为贫困,村委会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其纳入民兵、工役、民间艺人等享受国家转为非农户籍的。以上三类补助对象,必须由户籍地村“两委”按照程序研究列为补助对象,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子以同意确认。

三、农村危房鉴定

县住建部门要以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为重点,逐村逐户开展农村危房鉴定工作,将鉴定结果为CD级的所有危房一户不漏全部列入农村安居工程建设需求台账。

四、农户建房申报程序

农户提出建房申请→村党支部、村委会会同驻村工作队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县住建部门审查汇总→县人民政府审定→本年度建房农户基本信息乡镇和行政村张榜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批准成为建房补助对象。

五、建设标准

采取自建和统建相结合的建房方式,新建房屋必须达到八度就实标准:一般户建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方米,4重点对象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最大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六、建设要求

农房建设优惠政策坚持以原址新(改扩)建为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标001-2016),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结合自治区、自治州、县(市)有关要求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保证所建房屋质量达标、功能达标,水、电、厨卫等设施齐备,附属设施配套。要积极推广使用农村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将节能门窗、节能围护结构材料、太阳能节能采暖等技术、设施逐步应用到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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