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我局已于2025年1月10日对我县辖区内超过承诺期限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其中个体8家,公司2家(核减经营范围),具体注销名单详见附件。
请上述经营业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尉犁县行政服务大厅交通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尉犁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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