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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宣传指南

发布日期:2025-09-29 17:52 来源:尉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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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广大群众: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扎实推进水资源精细化管理与保护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24121日起,全面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为方便大家清晰掌握政策要点,现将相关内容详细介绍如下:

一、改革背景与核心目标

水资源费改税是落实国家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通过以税收杠杆替代传统收费模式,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共识,优化水资源配置效率,最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针对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核心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推动农业用水节约集约与安全利用。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纳税主体界定

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及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水资源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与计征标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及计征标准明确如下:

1.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均按取用水量的40%计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0.5/立方米。

2.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分区实行差异化计征:

地下水宜采区地下水资源不超载/非超采区):按取用水量的50%计征,税额0.5/立方米;

地下水临界区地下水资源不超载/非超采区):按取用水量的60%计征,税额0.5/立方米;

地下水超载区(超采区):按取用水量的70%计征,税额按适用税额的200%执行,即1.0/立方米。

3.超计划取用水计征规则(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不含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超计划20%以内(含20%)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

超计划20%-50%(含50%)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

超计划50%以上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00%征收。

特别提醒: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

三、申报纳税条件与要求

1.取水许可要求:纳税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合法取用水资源。

2.分类计量要求:纳税人取用水资源涉及不同税额标准的,需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按规定分别计量的,将从高适用税额。

3.申报时限要求:

水资源税一般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

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类型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特别提醒:选择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在申请取用水或购水时,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当期水资源税完税凭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取得相应的水量使用权。

4.申报地点要求:纳税人需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优惠政策说明

1.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的,按照水资源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宜采区、临界区)规定的限额,分别从量征收水资源税。(依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第四条)。

2.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土地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直接取用地下水的,照纳税人取用水量的40%计征;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地下水分区计征水资源税:宜采区50%、临界区60%、超采区70%(依据《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第一、二、三条)。

五、地下水分区划定依据

各地(州、市)及兵团各师市水利(务)部门,若未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载区(超采区)、临界区、宜采区的划分,统一按照《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水资管〔2024349号)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执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明确分区属性。

六、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与用水计量管理的法律依据

用水计量是实现水资源精细化管理、保障水资源税公平征收的重要基础,相关计量要求及设施安装均有明确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3.《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取水行为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取水行为,将依法面临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同时水资源税按规定从高计征。

、政策咨询渠道

若您对政策内容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咨询单位:尉犁县水利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

咨询方式:来电、来信、现场来访

联系方式:0996-4022401(尉犁县水利局)

0996-4022981(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

YLXSLJ@163.com(尉犁县水利局邮箱)

水资源是生命之源、生产之基、生态之要。让我们共同行动,积极响应水资源费改税政策,主动节约用水、守护宝贵水资源,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尉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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