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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水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6-15 13:42 来源:尉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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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水利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年度频次上限 备注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州、市(地)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跨县(市)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其职责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兵地水资源协调联系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联合水行政监察制度。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9号)
        
第三条 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尉犁县水利局 取用水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
《水利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2417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水资管〔2024231号)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
《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816-2021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
《农灌机井取水量计量监测方法》(JJF2182-202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
2 对用水
活动
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第48号)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和跨州、市(地)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州、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跨县(市)的河流、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其职责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兵地水资源协调联系机制负责协调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联合水行政监察制度。
尉犁县水利局 用水单位 《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麦等十项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9号)
《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311号)
《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90号)
《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铁合金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1264号)
GB/T 18916
系列工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GB/T 42865
系列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2022
2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尉犁县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 22490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SL/T 336
《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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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并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一)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三)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尉犁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涉及的项目法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9]16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22]162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技术规范》(SL/T 446
《淤地坝维修养护标准》(SL/T 823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SL/T 534
《淤地坝技术规范》(SL/T 804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SL/T 336
《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 523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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