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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5-04-08 12:00 来源: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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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必要性

尉犁县地处塔里木盆地和塔克拉玛干沙漠东北边缘,地域辽阔,有盆地、平原、河流、湖沼、森林、草原、荒漠、绿洲等多样的生境,生物多样性丰富,县域内分布有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野骆驼、塔里木马鹿、盘羊、鹅喉羚、北山羊等多种珍稀陆生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近年来,受气候变化、人类活动等因素影响,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环境面临威胁,为进一步有效保护县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行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现需要施行发布通告。

二、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三、制定过程

县林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其他省内个别县市的《通告》内容,结合尉犁县实际,35起草了该《通告》,并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巴州生态环境局尉犁县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315日通过了局法制审核部门审查;318报县林草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47日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同时,报送县司法局和县人大法工委备案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法律责任、其他事项、举报监督电话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禁猎区和禁猎期:尉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第二部分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坑、机动车辆追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弹弓、玩具枪、弓箭、弩、捕笼、鹰捕、猎犬、捡蛋、热成像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第三部分 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办相关证照,经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证上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

第五部分 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或杀害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的,都有权及时制止,并向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4022530尉犁县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20253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325日止)。

五、《通告》起草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解决的主要问题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打击本县行政范围内发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制定并向全县发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为执法部门打击我县行政范围内发生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48日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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