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王** | 自然人 | 尉林草罚决字(2025)34号 | 违反规定破坏草原案 | 在尉犁县兴平镇哈拉洪村热合曼·依明草场范围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进行复耕,种植农作物,种植面积为4.1亩,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从今日起,在2025年11月20日之前恢复原状; 2.罚款:2000元。 |
0.2 | 2025/11/4 |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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