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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2026年2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6-02-25 16:09 来源: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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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尉林草罚决字(2026)2号 新疆丰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案 尉犁县兴平镇哈拉洪村东干渠三十户(地名)处,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新疆丰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挖了浇灌棉田地的蓄水池,、渠道。经测量,水池子面积3.9亩;渠道面积为6.9亩,总面积10.8亩,根据国土三调数据,该10.8亩土地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该宗地10.8亩土地草原等级为三等七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罚款 1.2026年2月25日之前填满水池子、渠道恢复原状 ;2.罚款:10.8亩*69元=745.2元*10倍=7452元(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整)。 ¥0.7452 2026/2/9 2026/2/9 2026/8/9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11652823010462882A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11652823010462882A
尉林草罚决字(2026)3号 新疆丰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地案 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新疆丰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尉犁县兴平镇哈拉洪村东干渠以东三十户(地名)处,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挖了浇灌棉田地的蓄水池,经测定面积为8.19亩,地类性质为灌木林地,属于公益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1. 责令2026年2月25日之前填满水池子恢复原状;2.罚款:共计393120元(植被恢复费每平方米/6元+林业生产条件费每平方米/30元)*8.19亩(5460平方米)*2倍=393120元(叁拾玖万叁仟壹佰贰拾元)。 ¥39.3120 2026/2/9 2026/2/9 2026/8/9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11652823010462882A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1165282301046288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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