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1 艾伊西坦·买买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自然人 尉林草罚决字(2026)第9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于2025年7月底,在尉犁县墩阔坦乡托布协范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盖彩钢房,共占用面积为60平方米,地类性质为其他林地(疏林地)。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答复函及对照国土三调数据鉴定,你占用的60平方米地块地类性质为其他林地,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罚款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共计2160元(植被恢复费每平方米/6元+林业生产条件费每平方米/30元)*60平方米*1倍=2160元(贰仟壹佰陆拾元整)。 0.216 2026/4/15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
本站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