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刘兵 | 自然人 | 尉林草罚决字(2026)第21号 | 非法开垦草原案 | 于2024年10月9日至11日至2024年11月13日至17日期间,你在尉犁县兴平镇污水处理厂以东,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雇佣别人的铲车非法开垦草地。我单位技术人员测量开垦现场,面积为1390.24亩,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有你的陈述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答复函、兴平镇人民政府(国土所)的答复函、地类性质确认的情况说明及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检查意见书”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2.罚款:共计50000元(伍万元整) | 5 | 2026/6/17 |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
本站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