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王** | 自然人 | 尉林草罚决字(2026)第19号 | 草原野外用火案 | 王**在未经土地开发许可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尉犁县国有林管理局墩阔坦乡管护站管护人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2026年4月13日,林草局执法人员到尉犁县墩阔坦乡库木巴格村艾**·买买提草场范围对种植户王**涉嫌破坏草原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经核实,王**未经批准,擅自在草场内砍伐并烧毁红柳。尉犁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函为:该土地性质为国有,根据尉犁县第三次土地调查地类为:其他草地,未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林草局对照国土三调数据、森林资源分布图分析,王**破坏草原面积1.4亩土地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 王**陈述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答复函、兴平镇人民政府答复函、我单位对照尉犁县第三次土地调查结果为证。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2.罚款:共计2000元(贰仟元整) | 0.2 | 2026/7/9 |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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