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刘** | 自然人 | 尉林草罚决字(2026)第26号 | 非法开垦草原案 | 刘**在尉犁县墩阔坦乡霍尔加村范围处,无任何办理手续情况下,2023年-2024年期间,刘**自己的耕地里进行平地,平地过程中在耕地东边从地埂子往外扩大,面积24.3亩,2024年、2025年没有种植,2026年刘**雇佣农民工在他自己耕地同时在面积24.3亩宗地上种植棉花。该土地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2.罚款:共计40000元(肆万元整) | 4 | 2026/7/8 |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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