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1 | 明** | 自然人 | 尉林草罚决字(2026)第20号 | 非法开垦草原案 | 明**在兴平镇达西村阿西木和田范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开垦草地。我单位执法人员到现场测量开垦面积有11.4亩,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明**的陈述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答复函、地类性质确认的情况说明,11.4亩土地地类性质为草地,未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自己的陈述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答复函、地类性质确认的情况说明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警告 | 1.立即停止非法开垦草地的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被开垦草原的植被(恢复原状) | 2026/7/9 | 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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