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单位、乡镇公开 / 部门单位 /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尉)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发布日期:2024-10-30 19:35 来源: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打印 字体:【

当事人:尉犁县金碧辉煌歌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2823MA79CYXC4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邹纪元

住所(住址等):尉犁县和平西路西域商品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10161705分至202410161734分,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衣米提·玉山(31070321008),娜菲莎·艾力(31070321011)联合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尉犁县西域商品街二楼的尉犁县金碧辉煌歌城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尉犁县金碧辉煌歌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23MA79CYXC4J,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持有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号为652823160008,执法人员检查该场所时发现,该场所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涉嫌侵权著作权,该场所法人没有授权著作着的委托下在场所内的5台点歌系统下载使用网上音乐,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授权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勘察照片2张,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场所法人邹纪元全程跟随,此次检查于202410161734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尉犁县金碧辉煌歌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2.《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可以从事歌舞娱乐场所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法人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尉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103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