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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州尉犁县某某加油站行政处罚案〔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8-22 13:42 来源:尉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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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尉犁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单位:巴州尉犁县某某加油站

事由:巴州尉犁县某某加油站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471717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巴州尉犁县某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717日早9:40分卸油作业中将92#汽油卸至3号柴油罐事故隐患情况未如实记录。2、现场检查中发现3#柴油罐内储存汽油柴油混合物;37179:40分卸油作业中未按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8落实核对油品环节,致使92#汽油进入3号柴油罐。

【处理理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尉犁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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