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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瑞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1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5-06-23 18:02 来源:尉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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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202569日至620日,由尉犁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评估组,对尉犁县瑞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棉业公司)“1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评估。

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座谈交流等方式,重点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评估对象包括:瑞华棉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徐某某、郑某某、邓某某,以及事故伤者常某某。

二、责任追究意见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 常某某(伤者):群众瑞华棉业公司挡车工20238月任现职,负责轧花车间机器正常运作以及机器日常维修工作。未落实公司“先挂牌、再作业”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检修作业前未与当班操作人员进行有效确认,违反挡车工安全操作规程,进入三丝机闭风器内部开展棉花清理工作,未落实停机作业安全措施,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瑞华棉业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邓某某(轧花车间主任):群众,瑞华棉业公司轧花车间主任。20238月任现职,负责轧花车间生产及日常设备故障、维修及人员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轧花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轧花车间安全管理职责,未辨识三丝机闭风器清理作业风险。未落实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未进行开机前人员安全确认的情况下,违规启动机器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7960元(柒仟玖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 郑某某(总经理):群众,瑞华棉业公司总经理。20218月任现职,负责棉花收购、加工等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人民币37000元(叁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人民币55500元(伍万伍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92500元(玖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徐某某(法定代表人):群众,瑞华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8月任现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之规定,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第九十五条一项的规定,由于经税务部门核算,该人在瑞华棉业公司无2022年度申报工资收入,因此依据《生产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2年新疆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128万元)的5倍计算上一年年收入为29.064万元。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

尉犁县瑞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1300000元(壹佰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尉犁县瑞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刻汲取本次机械伤害及事故瞒报教训,全面排查轧花车间设备检修、现场作业、人员管控等安全隐患,完善设备检修挂牌上锁、作业审批、开机确认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岗位风险辨识及事故上报制度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压实车间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现场特种作业流程,杜绝违规作业、监管缺位、事故迟报瞒报等问题,全面补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短板,筑牢生产安全防线。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尉犁县瑞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设备检修、现场作业、开机确认等关键岗位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车间高危作业风险辨识不足,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缺位,未能及时消除岗位习惯性违章隐患。二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养不足,漠视停机挂牌、作业确认等硬性安全规定,违规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岗位自我防护和风险规避能力较差。三是部分责任追究意见仍未落实。瑞华棉业公司、徐某某、郑某某对部分违法事实及处罚幅度、法律适用等方面有异议,并针对3份县应急管理局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五、工作建议

一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瑞华棉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梳理完善设备检修、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事故上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从严规范车间机械设备检修、清理作业流程,严格执行停机、挂牌、确认、监护作业制度。二是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针对车间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分层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及警示教育,重点普及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岗位风险辨识、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上报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习惯性违章。三是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监管考核。督促企业健全内部安全检查、考核、追责机制,压实车间管理人员现场监管职责,落实作业全过程现场监护,对违规作业行为严肃内部追责。四是强化行业监管执法力度。县应急管理局持续加强辖区棉纺加工企业专项监管检查,聚焦设备检修作业、有限空间类设备清理、现场人员管控、事故信息上报等重点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和隐患查处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存在瞒报迟报风险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置,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五是推动责任追究意见落实到位。积极对接责任单位,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多方考量,吸纳合规意见或者新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推动意见落实。

尉犁县瑞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12·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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