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时间:2024.7.25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修正) 第十三条 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失去学习能力或者患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以及其他因身体状况不能入学或者延缓入学、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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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修订)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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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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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审批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发包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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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承包调整及对外承包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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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修正) 第四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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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六条 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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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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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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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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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及强制铲除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第四款 对野生的大麻毒品原植物,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铲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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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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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供养或者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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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行政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适当的护理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访视、照料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护理、托养等居家照料服务。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患病老年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充分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支持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照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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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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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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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预防检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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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2000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确保主要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设置消防加水点,保证火灾扑救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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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第五条 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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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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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 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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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兵役登记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4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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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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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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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文艺演出和体育活动,培养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参加国家和国际文化、体育比赛及交流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二十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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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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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 第四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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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行政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第一款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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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乡镇裁决 | 乡镇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因草原证与林权证重复发放,造成林地权属和草场用途争议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重复发证造成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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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十七条 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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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四)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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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处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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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八条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8年4月1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 第九条 第四项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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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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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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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临时救助金给付的审核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
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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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本乡镇户籍人员或者居住人员中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安置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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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逐级审核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受理窗口转送残疾人申请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2.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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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的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条 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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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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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就业援助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由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调、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及第三产业作用,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各类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改善创业、就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制订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支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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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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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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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30日内,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受理备案的部门自受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并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和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的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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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在做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超越职责权限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决定,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三)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或者不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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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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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和初审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 (二)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具体准入条件由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推进网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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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或者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破坏纠纷土地的现状和生产条件,不得损毁纠纷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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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或者谎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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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的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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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4月10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优待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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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年11月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抗拒依法强行组织的避灾疏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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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 第十四条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十五条 第三款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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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
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条 第一款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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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委托代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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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医疗救助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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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 第十条 第二款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节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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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
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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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违法收取的资金的责令退还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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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第三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领取备案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实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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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第一款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部门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2022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法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二)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用水、垃圾处置、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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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核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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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 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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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吊销取 水许可 证除外 |
6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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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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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对个人,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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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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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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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阻碍行洪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的,提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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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教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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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接上页)(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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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违反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7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等活动,破坏植被、沙壳、结 皮等原生地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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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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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人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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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回收企业,不得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收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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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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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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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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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9年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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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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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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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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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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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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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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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数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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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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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备室等非原设计的房间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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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 (二)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 (五)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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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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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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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94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仅适用于县乡公路 |
95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须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 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颂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须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 请同级人民政府须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 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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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尉犁县喀尔曲尕乡人民政府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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