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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缓返补扩”,社会保险助企纾困保民生!

发布日期:2022-08-25 1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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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自治区出台一系列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430日。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2195

二、扩大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

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至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17个特困行业。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6月底前补缴到位;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3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最迟于20234月底前补缴到位。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的社保费最迟于20234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2195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产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发放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1231日。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4937

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适用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202211日至1231日,发生疫情的地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企业,依据所在地相关部门下达的停工停产通知,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1231,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6606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

202211日至202212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申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11日至20221231日,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6606

六、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1231日。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6606

七、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县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每人每月1179元的基础上,月人均增加207元,达到每人每月1386元,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4937

八、失业补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O2211日至12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202211日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之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202211日之后,尚未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已就业并参保缴费的,其前后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402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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