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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作手册

发布日期:2024-07-05 12:48 来源:尉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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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作手册

一、事项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四十二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94日公安部令第42号)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3)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4)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三、行使层级:市级/隶属,县级

四、数量限制:《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五、申请条件: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

(一)前往边境管理区,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前往边境管理区,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前往边境管理区,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前往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

具有以下情形,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六、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七、申请材料:

(一)《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三)单位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满一年的证明材料(非当地常住户口居民需提供),原件1份;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和身份证一同使用时,可不提交照片)。

八、咨询窗口地址

新疆尉犁县尉犁镇建设东路53号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

九、咨询电话:

尉犁县公安局:0996-4015005

附件:IMG_256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行证受理模块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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