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县城镇供热收费价格是2006年制定的,现行的收费价格已执行17年之久,17年以来企业相应的成本、费用的增加使供热企业运营压力较大、服务质量持续下降;2018年我县逐步实施煤改电政策,现建成区域为煤改电供暖,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6号)文件精神,集中供热企业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导致供热企业的供暖成本有所增加,现行的供热收费标准难以维持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因此2024年7月我县供热企业提出供热价格调价申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规定,供热价格定价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由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我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07号)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我县供热企业近三年的运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2024年9月我委会同住建、供热企业、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研究初步确定调价方案,同步汇报县人民政府审批。2024年9月18日前后发布召开听证会公告,公开召集听证会代表,2024年10月11日召开城镇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并一致通过,在广泛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城镇供热收费标准,报送县人民政府审议调价方案,2024年11月14日,尉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
5.《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6.《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7.《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
8.《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
三、标准测算及制定
经审核供热企业近三年的成本,平均供热价格为19.96元/m2;尉犁县居民供热价格由19元/平方米调整至20.5元/平方米、涨幅7%,非居民供热价格由19.5元/平方米调整至21.5元/平方米,涨幅10%。低保户集中供热价格不做调整。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相关链接:关于对《尉犁县城镇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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