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尉犁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印刷业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15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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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尉犁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法规名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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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尉犁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法律法规名称:电影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2〕52号 条款号:附件2 条款内容: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据文号:国发〔2016〕9号 条款号:第56项 条款内容: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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