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责任
政府主体责任:统筹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实行规范运行。
行业监管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
运行管理责任: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应急事故和应急供水预案,管理并落实运行经费使用。
三、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尉犁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08〕20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尉犁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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