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乡(镇)、村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工程,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运行管理责任。各行业部门按照行业职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相关责任。
政府主体责任:统筹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实行规范运行。
行业监管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
运行管理责任: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运行维护和服务体系建设、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应急事故和应急供水预案,管理并落实运行经费使用。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勘测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审查、审批。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以政府投资为主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由权属单位全权管理。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须按工程审批权限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县环保局要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供水管网周边的建设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养殖活动,限制发展乡镇村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八条 县水利局会同县住建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应根据尉犁县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集中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水利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卫健委应建立县、乡(镇)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将水质情况通报水利局、住建局等部门。
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定期对各乡镇供水工程(含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供水范围内居民的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或新提出申请用水的新用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十条 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正常供水,集中供水率达到90%以上,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水价实行计量水价制度,计量水价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有权停止供水,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接水的,按照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有偿使用、定额供水、计量收费制度,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实行计量水费水价,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要建立“公示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情况全公开,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城管网以下至入户水表井(含入户水表井)之间的主支管道及水表井由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水表井(含水表)以下的由用水户自行维护管理。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
第十六条 用水户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配合检查、抢修。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供排水热力公司)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受损坏的责任,受益用水户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各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管道沿线设置警示牌等警示标志。供水主管道两侧2米内属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种植树木,禁止修建建筑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尉犁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08〕209号)同时废止。
WORD下载:尉犁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