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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6-07-24 19:10 来源: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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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管理,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尉犁县供水现状,起草本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长期执行单一的水价标准,价格杠杆调控作用缺失,单一水价模式难以匹配水资源精细化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促进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的工作部署要求,县发改委按程序制定了《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

3.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

5.《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本县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含居民住宅、独立水表居民用户)。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含高层住宅用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业、特种行业等非居民用水,不纳入本次居民阶梯水价管理范围,仍执行原分类水价标准。

阶梯水量划分及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2023年局部修订),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综合考虑我县实际,设置基本水量参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中国家参考值为2.6立方米/·月,月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要求,根据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关于我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设置的函》及尉犁县润泽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尉犁县城市生活用水量用户占比分析报告》,拟定水量为3.12 立方米/·月,每户按4口人计算,拟定水量为12.48立方米/·月,按照阶梯水量比例为1:2:2倍以上计算,第一档水量为12.48立方米/·()149.76立方米/·(),第二档水量为12.48立方米/·月以上至24.96立方米/·()149.76立方米/·年以上至299.52立方米/·年(含),第三档水量为24.96立方米/·月以上、299.52立方米/·年以上,对居民用户实际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由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后,增加每月水量基数。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要求,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档和第二档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档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体现多消费多负担,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档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设定(不含污水处理费)。根据我县目前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16/立方米计算,第一档价格为2.16/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3.24/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6.48/立方米。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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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接:关于印发《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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