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尉犁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尉犁县现行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按照2010年10月12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尉犁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尉发改〔2010〕115号)文件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价格为2.29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农村现行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按照2021年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尉犁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尉发改〔2021〕3号)文件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为3.5元/立方米,现行的收费价格执行时间久远,多年未做调整,收费标准与成本、服务不相匹配。为积极稳妥推进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切实理顺城镇供水价格,保证我县城镇供水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26年4月17日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尉犁县居民用水价格专题协调会议,会议主要围绕尉犁县无本地自来水供应水源地,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长期与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合作并购买上游水源保障全县自来水供应,导致自来水价格偏高等问题进行了研究部署,经协调,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和尉犁县润泽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国企社会责任,分别拿出0.072元/立方米、0.058元/立方米的让利空间,合计实现0.13元/立方米的降价幅度,将改革红利直接让利于民。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调价方案,经广泛征求尉犁县纪委监委、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尉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三、核算标准及制定
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的2.29元/m³(不含水资源税)下调为2.16元/m³(不含水资源税);下调0.13元/m³,降幅5.67%。
2.农村生活用水由现行3.5元/m³下调为3.37元/m³;下调0.13元/m³,降幅3.71%。
3.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实行新的水价政策后,对持有“低保证”的用户,生活用水由现行标准1.9元/m³下调为1.77元/m³(每户每月限10m³)。下调0.13元/m³,降幅6.84%。
4.执行期限为2026年5月1日至2027年新一轮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完成、新水价正式核定之日。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调整尉犁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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